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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斛药房

鑫斛药房鑫斛药房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特许备案号:1500200400800002

加盟费用:

官方未公示

加盟资质:

成立时间:

2012-07-26

备案时间:

2008-06-12

开放加盟:

开放

门店数量:

600家

鑫斛药房特许经营信息详情
特许备案号 1500200400800002 所属公司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备案公告时间 2008-06-12 最近一次更新时间 2008-05-29
备案机关 重庆市商务委消费促进处 备案住所 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91号
法人代表 张跃洪 成立日期 2012-07-26
公司网站 www.cqxhyz.com
特许人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023-72232989 023-72261079 22556538@QQ.COM
直营门店分布
门店分布区域 重庆市(410)
鑫斛药房特许商标信息
经营资源信息
特许品牌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权利号 注册类别 权利日期 权利期限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 所有权 7317390 5 2012-09-13
数据来源:http://txjy.syggs.mofcom.gov.cn/manager/prosecute.do?method=add&id=604652
工商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6516G
  • 组织机构代码:71165651-6
  • 注册号:500102000018903
  •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所属行业:零售业
  • 成立日期:2012-07-26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期限:2000-01-31 至 无固定期限
  • 核准日期:2021-09-28
  •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 登记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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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介绍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注册资金1.5亿元,以医药零售为主体经营项目,是经国家批准的涪陵区首批跨区县经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中国重庆市第一批通过国家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社区商业示范龙头企业、领航涪陵区非公有制经济“十强企业”、重庆市涪陵区十佳民营企业、中国药店价值百强榜17强,2018重庆服务业企业100强前56强。是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会员单位、中国医药物资协会执业药师管理委员会副秘书长单位。鑫斛党支部连续多年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五好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主要经营: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限口服、外用制剂)、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药品(原生态农副产品、进口化妆品、进口日用品)等。

公司成立26年来,鑫斛人始终秉承诚信经营,服务为民的宗旨,坚持执行公司的“三大承诺”,即质量承诺:买到假药100倍赔偿;价格承诺:买贵了差价双倍赔偿;服务承诺:服务不满意投诉有奖。“三大承诺”确保了老百姓在鑫斛药房能够买到质量优、价格低的商品,并能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鑫斛公司管理规范,机构健全,并拥有了一批高素质的管理、营销、专业技术人才;现拥有直营门店近400家,加盟店600余家,员工3000余人,遍布重庆市30余个区县。为了创建和谐社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我们吸纳了国家下岗失业人员、社会闲置人员、残疾人员等剩余劳动力,解决了一部分应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基地,力所能及地缓解本地就业压力。

鑫斛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服务于民,回报社会”的宗旨,为患白血病农民捐款、为贫困乡镇修路捐款、为受灾群众捐款捐物、资助贫困学生上学……多年来,鑫斛不断参加各种慈善捐助及贫困资助活动。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致力于发展大健康产业,建设专业的专家顾问团队,专业的执业医师、药师团队,专业的管理、营销、服务团队及专业的讲师团队,把标准严苛的健康产品和原生态食品与完善的个性化优质服务带给广大老百姓。

企 业 文 化

1、“竞争上岗机制”。

2、“三大承诺”:

(1)“买到假药,100倍赔偿。”

(2)“买贵了,差价双倍赔偿。”(在鑫斛大药房购买药品,价格高于3公里以内的其他任何药房,给予差价双倍赔偿)

(3)“服务不满意,投诉有奖。”(奖品为价值50元以内的礼品一份。 

3、管理干部“十个凡是”:

(1)凡是会议精神未传达的(在会议时规定的时间传达,不得超过24小时),扣当月工资的20%。

(2)凡是会议精神传达到,但未落实、执行的,扣当月工资20%。

(3)凡是工作落实与否,均须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上一级领导;未报告主管或领导的,扣当月工资10%。

(4)凡是全年三次工作未落实的,降职或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5)凡是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降职或调离其他岗位。

(6)凡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人或事,24小时内未有解决结果的(特殊情况,立即解决);在接到请示30分钟内或1小时内未到位或未有解决结果,则扣当月工资的20%。

(7)凡是在接到下级请示、员工反映、消费者举报的2小时内未有答复的(特殊情况 立即答复),扣当月工资的20%。

(8)凡是在接到相关领导和部门请示支持、配合的,未及时主动配合支持工作的,扣当月工资的20%。

(9)凡是拒绝接受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并说消极话,带有煽动性质的,降职或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10)凡是内部弄虚作假者,降职或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标准:

选择店长的标准:“做事仔细的人,事事走在前面的人。”

选择员工的标准:“要适应企业的人,要在企业感到很幸福的人,能与企业共同成长的人。”

选择美容产品营业员的标准:“爱好化妆的人,能与客人交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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